关于加强和规范市人大代表活动的若干意见
发布时间:2009-04-02   点击量:

为保障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履行职责,充分发挥代表作用,并通过开展闭会期间的活动促进全市人大代表工作的深入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的实际,就加强和规范市人大代表闭会期间的活动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目的。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市委的中心工作,围绕宪法和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围绕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决定和工作重点,围绕人民群众所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依法开展活动。通过开展活动,使市人大代表知情知政、掌握第一手资料,为酝酿、起草、提出议案及建议、批评和意见,出席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审议各项报告和议案作好准备。

二、代表闭会期间活动的主要内容。(1)参加年末统一组织的市人大代表集中视察;(2)参加统一组织的年中专题调研;(3)应邀参加市人大常委会组织的执法检查和专题视察;(4)参加市人大常委会组织的工作评议活动;(5)应邀列席市及县、区人大常委会会议;(6)列席本选举单位的人民代表大会会议;(7)参加所在代表小组组织的各项活动;(8)参加市和县、区人大常委会组织的代表学习培训;(9)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10)密切联系人民群众,听取人民群众意见和建议等。

代表在闭会期间的活动,既是执行代表职务,也是知情知政、掌握第一手材料,酝酿、起草、提出议案或者建议、批评和意见,为出席大会会议审议各项报告和议案做准备的过程。代表应当自觉主动地参加,每位代表一年内参加大会闭会期间的活动应不少于10天。

三、代表活动的组织。市人大代表开展活动由市人大常委会组织或委托代表原选举单位的县、区人大常委会组织。解放军住滨州部队的市人大代表开展活动,由滨州军分区政治部组织,如代表提出要求参加地方的代表活动,由滨州军分区政治部会同市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工作室或辖区县、区人大常委会安排。

四、代表活动的形式。以集体活动为主,以代表小组活动为基本形式。每次换届后,市和县、区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机构要按照便于组织和方便活动的原则组成代表小组。市人大代表可以与县、区人大代表联合组成代表小组开展活动。市人大代表小组一般每季度活动一次。市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每年年初要根据全市工作的重点、市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决议决定和市人大常委会工作要点等,及时向代表小组提出活动的建议内容。市和县、区人大常委会有关办事机构要加强对代表小组活动的指导。

市人大代表的活动一般在代表原选举单位的行政区域内进行。根据履行职责的需要,在市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统一安排下,也可以跨选举单位进行考察和调研。

五、专题调研。每年年中,根据市人大常委会的统一安排,县、区人大常委会要组织本县、区选出的市人大代表进行一次专题调研,时间三天左右。专题调研的题目由市人大常委会拟定,也可以由代表根据我市或当地工作的大局和实际情况自行确定。专题调研可以形式多样。结束后,应当形成调研报告或代表议案(草稿),送交市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研究处理。

六、代表视察。每年年末,根据市人大常委会的统一安排,县、区人大常委会要组织本县、区选出的市人大代表进行一次集中视察,时间五天左右。视察要突出主题,不拘形式,注重实效。视察时,代表可以向被视察单位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但不直接处理问题。视察后,县、区人大常委会要将视察情况汇总后报送市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

市直机关的代表一般应参加原选举单位组织的视察。

根据代表本人的要求,经市或县、区人大常委会联系安排,市人大代表可以持代表证就地进行视察。市和县、区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及乡、镇、办人大工作机构要为代表个人持证视察提供方便和保障。

七、代表要密切联系原选举单位和人民群众。通过列席原选举单位的人大及其常委会会议、参加原选举单位组织的视察、调研和其他活动,或者通过个别走访、召开座谈会、代表电子信箱、人大网站等多种方式,加强与原选举单位的密切联系,广泛听取和反映原选举单位和人民群众的意见和要求。联系要求真务实,讲求实效,不搞形式主义。

八、扩大代表对市人大常委会活动的参与。市人大常委会制定年度工作计划,要听取市人大代表的意见;市人大常委会作出决议、决定,可根据需要在代表中征求意见;组织执法检查或专题视察,可以邀请市人大代表参加;到基层视察、调研,应当听取当地的市人大代表的意见和建议。市人大常委会及其有关工作机构督办、检查代表议案及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工作,可以邀请提议案或建议的代表参加,听取代表的意见。要坚持和完善邀请市人大代表列席市人大常委会会议的制度。

九、保障代表的知情权。在每年的人民代表大会召开前,市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应当请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利用多种形式向市人大代表通报全市改革发展稳定的基本情况。在大会闭会期间,市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要定期向代表寄发《市人大常委会公报》、《滨州人大》,为代表订阅《中国人大》、《人民权利报》、《山东人大工作》等报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要向代表寄发《滨州市人民政府公报》,有关部门也要为代表提供相关的信息。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应向代表提供有关报刊,并视情提供其他必要的信息和资料。县、区人大常委会印发本级人大代表的资料,要同时印发本选举单位选出的市人大代表,使市人大代表更多地了解市情、政情,为审议各项报告和议案,依法履职创造条件。

十、建立代表履职登记制度。由市人大常委会统一印制代表履职情况考核登记簿,发给各位市人大代表,由代表将自己参加代表活动的情况进行记录,每半年由选举单位的代表工作机构对代表履职登记情况进行汇总后,报市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部门备案。代表的履职情况登记作为评选优秀代表的条件之一,并作为代表换届时继续提名的重要参考依据。

十一、为代表开展闭会期间的活动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要认真落实中共滨州市委〔2005〕19号文件规定,把市人大代表的活动经费等列入财政预算,切实保证代表履职活动的需要。代表活动经费要专款专用,市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工作部门要认真做好代表活动经费的使用管理工作;县、区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工作部门要对拨付的市人大代表活动经费严格管理使用,确保用在市人大代表闭会期间的活动上。

十二、尊重人大代表的权利,支持代表执行职务。人大代表在调查、视察和检查等执行代表职务的活动时,有关单位要认真对待,提供工作上的便利和真实情况,不得妨碍代表执行代表职务或侵犯代表的合法权益。按照法律规定,代表依法参加代表活动,其所在单位必须给予时间保障,并按正常出勤对待,享受所在单位的工资和其他福利待遇。

县、区人大常委会要根据本选举单位选出的市人大代表人数,配备相应的工作人员,为市人大代表开展活动、履行职责做好服务工作。

十三、建立代表培训的长效机制。要通过定期举办培训班、总结交流推广经验等多种形式,组织市人大代表学习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我国行政体制与政府工作、司法体制和司法工作、代表议案及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提出与处理、代表职责和代表活动等方面的基本知识,使代表熟悉和掌握执行代表职务的基本技能。培训工作要加强针对性,注重系统性,做到经常化,注重实效。

十四、代表要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依法履行职责。要增强代表责任意识,积极参加各项代表活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密切联系群众,深入了解民情,充分反映民意,努力提高所提议案及建议、批评和意见的质量。要自觉接受原选举单位和人民群众的监督,按照市和县、区人大常委会的安排参加原选举单位组织的对代表进行的述职评议。

除市人大常委会和选举单位统一安排组织代表参加的活动外,凡以代表身份应邀担任的社会兼职以及受政府部门和有关单位邀请参加的活动,有关部门和单位以及代表本人应事先与市、县区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部门联系沟通,以便合理有序安排。

代表要依法履行法律赋予的权利和义务,自觉维护代表的声誉;要把依法执行代表职务与从事个人职业活动严格区别开来,不借执行代表职务之便进行个人的职业活动,不利用代表权利为本人或者亲属牟取不正当的利益;对于人民群众递交的申诉、控告和检举等信件,或者需要当面反映的这方面问题,可以交由市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转有关机关、组织研究处理;代表个人不干预具体案件的审理和执行,对涉及本人和亲属的具体案件应当回避;执行代表职务的活动,不接受企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个人出资赞助;要努力学习执行代表职务必须掌握的基本知识和专门知识,不断提高自身素质和履行代表职责的能力,坚持“两个务必”,勤奋工作,廉洁自律,严格保守国家秘密;代表对代表法规定的代表职务的变化情况要及时告知选举单位的代表工作机构,并报市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工作室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