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
发布时间:2012-03-31   点击量: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八十一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于2002年12月28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公布,自2003年3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江泽民

2002年12月28日   

  

人民共和国农业

 

  1993年7月2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会第二次会过,2002年12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会第三十一次会

 

  目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农业产经营体制

  第三章 农业

  第四章 农产品流通与加工

  第五章 粮食安全

  第六章 农业投入与支持保

  第七章 农业科技与农业教育

  第八章 农业资源与农业环境保

  第九章 益保

  第十章 经济发

  第十一章

  第十二章 法律

  第十三章 附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了巩固和加强农业在国民经济中的基地位,深化村改革,农业力,推进农业现代化,维护农民和农业产经营组织的合法益,增加民收入,提高民科学文化素,促进农业经济的持定、健康展,实现全面建小康社会的目,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农业,是指、林、畜牧渔业产业,包括与其直接相前、中、后服

 

  本法所称农业产经营组织,是指村集体经济组织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业和其他从事农业产经营组织

 

  第三条 国家把农业放在展国民经济的首位。

 

  农业经济发展的基本目是:建立适应发展社会主场经济要求的经济体制,不断解放和村生力,提高农业的整体素 效益,确保农产品供量,足国民经济发展和人口增、生活改善的需求,提高民的收入和生活水平,促进农村富余劳动力向非农产业和城镇转移,小城 和区域差,建富裕、民主、文明的社会主村,逐步实现农业代化。

 

  第四条 国家采取措施,保障农业更好地发挥在提供食物、工原料和其他农产品,维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促进农经济社会展等多方面的作用。

 

  第五条 国家持和完善公有制主体、多所有制经济共同展的基本经济制度,振兴农经济

 

  国家村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展社会化服体系,壮大集体经济实力,引导农民走共同富裕的道路。

 

  国家在持和完善以按分配主体、多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

 

  第六条 国家持科教兴农农业可持续发 的方

 

  国家采取措施加强农业村基础设施建整、农业经济结构,推进农业产业经营农业科技、教育事,保护农业态环境,促进农业机械化和信息化,提高农业综合生能力。

 

  第七条 国家保护农民和农业产经营组织财产及其他合法益不受侵犯。

 

  各人民政府及其有门应当采取措施增加民收入,切轻农担。

 

  第八条 全社会当高度重视农业,支持农业发展。

 

  国家对发农业经济著成位和个人,励。

 

  第九条 各人民政府对农业经济发展工作负责组织各有和全社会做好农业为发农业的各工作。

 

  国农业行政主管部主管全国农业经济发展工作,国院林行政主管部和其他有在各自的职责内,负责农业经济发展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各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畜牧渔业农业经济发展工作,林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林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在各自的职责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有为农业产经营的工作。  

 

第二章                                农业产经营体制

 

  第十条 国家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依法保障村土地承包系的定,保护农承包土地的使用

 

  村土地承包经营的方式、期限、包方和承包方的义务、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保和流等,适用《中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人民共和国村土地承包法》。

 

  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在家庭承包经营的基上,依法管理集体资产其成提供生、技、信息等服组织合理开发、利用集体源,壮大经济实力。

 

  第十一条 国家鼓励民在家庭承包经营的基上自愿成各类专业合作经济组织

 

  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应的宗旨,按照加入自愿、退出自由、民主管理、盈余返的原,依法在其章程定的范农业产经营和服

 

  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可以有多形式,依法成立、依法登。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财产经营自主

 

  第十二条 民和农业产经营组织可以自愿按照民主管理、按分配和按股分合的原,以金、技物等入股,依法兴办

 

  第十三条 国家采取措施展多形式的农业产业经营,鼓励和支持民和农业产经营组织发展生、加工、售一体化经营

 

  国家引和支持从事农产品生、加工、流通服的企、科研位和其他组织,通民或者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订立合同或者建立各等形式,形成收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利益共同体,推进农业产业经营带动农业发展。

 

  第十四条 民和农业产经营组织可以按照法律、行政法成立各种农产品行业协会,提供生营销、信息、技、培等服发挥协调和自律作用,提出农产易救措施的申维护和行的利益。  

 

第三章                                农业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展的中划、农业经济发展的基本目农业资源区划,制定农业发划。

 

  省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根据农业发划,采取措施发挥区域优势,促形成合理的农业区域布局,指协调农业经济结整。

 

  第十六条 国家引和支持民和农业产经营组织结合本地实际按照市需求,整和农业产结构,协调发、林、畜牧渔业优质、高、高效益的农业,提高农产品国际竞争力。

 

  化品、提高、增加效益中心,整作物构、品种结构和品质结构。

 

  加施天然林保、退耕林和防沙治沙工程,加林体系建,加速造速生丰林、工原料林和薪炭林。

 

  加草原保和建,加快展畜牧,推广圈和舍,改良畜禽品料工和畜禽品加工

 

  渔业产应当保和合理利用渔业资源,整捕捞结构,展水产养渔业和水品加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当制定政策,安排金,引和支持农业结整。

 

  第十七条 各人民政府当采取措施,加强农业综开发田水利、农业态环境保村道路、村能源和网、农产仓储和流通、港、草原围栏植物原基地等农业村基础设施建,改善农业条件,保和提高农业综合生能力。

 

  第十八条 国家扶持植物品育、生、更新和良的推广使用,鼓励品种选育和生经营合,子工程和畜禽良工程。国院和省、自治区、直市人民政府专项资金,用于扶持植物良育和推广工作。

 

  第十九条 各人民政府和农业产经营组织应当加强农田水利施建,建立健全田水利施的管理制度,节约用水,水型农业格依法控制非农业占用灌水源,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非法占用或者毁损农田水利施。

 

  国家缺水地区水型农业给予重点扶持。

 

  第二十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民和农业产经营组织使用先、适用的农业机械,加强农业机械安全管理,提高农业机械化水平。

 

  国家对农民和农业产经营组织购买进农业机械予扶持。

 

  第二十一条 各人民政府当支持为农业的气象事展,提高气象灾害的监测预报水平。

 

  第二十二条 国家采取措施提高农产品的量,建立健全农产准体系和检验检测监督体系,按照有术规范、操作程和生安全准,组织农产品的生产经营,保障农产量安全。

 

  第二十三条 国家支持依法建立健全优质农产认证志制度。

 

  国家鼓励和扶持优质农产品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合本地情况,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采取措施,优质农产品生

 

  符合国家准的优质农产品可以依照法律或者行政法定申使用有志。符合地及生产规范要求的农产品可以依照有法律或者行政法定申使用农产品地理志。

 

  第二十四条 国家植物防疫、疫制度,健全植物防疫、疫体系,加强对动物疫病和植物病、虫、草、鼠害的监测警、防治,建立重大物疫情和植物病虫害的快速扑机制,建设动物无定疫病区,施植物保工程。

 

  第二十五条 农药兽药料和料添加、肥料、子、农业机械等可能危害人畜安全的农业产资料的生产经营,依照相法律、行政法行登或者可制度。

 

  各人民政府当建立健全农业产资料的安全使用制度,民和农业产经营组织不得使用国家明令淘汰和禁止使用的农药兽药料添加农业产资料和其他禁止使用的品。

 

  农业产资料的生者、售者其生售的品的负责,禁止以次充好、以假充真、以不合格的品冒充合格的品;禁止生售国家明令淘汰的农药兽药料添加农业机械等农业产资料。

 

第四章                                农产品流通与加工

 

  第二十六条 农产品的购销实行市场调节。国家对关系国民生的重要农产品的购销动实行必要的宏观调控,建立中央和地方分级储备调节制度,完善仓储体系,做到保定市

 

  第二十七条 国家逐建立一、放、争、有序的农产品市体系,制定农产品批场发划。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建立农产品批农产品集,国家予扶持。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和其他有按照各自的职责,依法管理农产品批范交易秩序,防止地方保与不正当争。

 

  第二十八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展多形式的农产品流通活。支持民和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从事农产品收、批藏、运、零售和中介活。鼓励供合作社和其他从事农产购销农业产经营组织提供市信息,农产品流通渠道,为农产售服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当采取措施,督促有保障农产品运输畅通,降低农产品流通成本。有行政管理部门应化手,方便农产品的运,除法律、行政法另有定外,不得扣押农产品的运工具。

 

  第二十九条 国家支持农产品加工和食品工,增加农产品的附加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当制定农产品加工和食品工业发划,引导农产品加工企形成合理的区域布局和构,扶持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乡镇从事农产品加工和开发利用。

 

  国家建立健全农产品加工制品准,完善检测手段,加强农产品加工程中的量安全管理和督,保障食品安全。

 

  第三十条 国家鼓励农产出口易。

 

  国家采取加研究、提供信息和营销等措施,促进农产品出口。

 

  为维护农产产销秩序和公平易,建立农产警制度,当某些农产品已或者可能国内相关农产品的生造成重大的不利影响,国家可以采取必要的措施。

 

第五章                                粮食安全

  

  第三十一条 国家采取措施保和提高粮食合生能力,稳步提高粮食生水平,保障粮食安全。

 

  国家建立耕地保制度,基本田依法行特殊保

 

  第三十二条 国家在政策、金、技等方面粮食主予重点扶持,建设稳定的商品粮生基地,改善粮食收及加工施,提高粮食主区的粮食生、加工水平和经济效益。

 

  国家支持粮食主区与主区建立定的购销合作系。

 

  第三十三条 在粮食的市价格,国院可以决定部分粮食品种实行保价制度。保当根据有利于保护农民利益、定粮食生的原确定。

 

  民按保价制度出售粮食,国家委托的收购单位不得拒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财政、金融等部以及国家委托的收购单位及时筹足粮食收购资金,任何部位或者个人不得截留或者挪用。

 

  第三十四条 国家建立粮食安全警制度,采取措施保障粮食供。国当制定粮食安全保障目与粮食储备数量指,并根据需要组织主管部门进行耕地、粮食存情况的核

 

  国家粮食行中央和地方分级储备调节制度,建设仓储体系。承担国家粮食储备的企业应当按照国家定保证储备粮的数量和量。

 

  第三十五条 国家建立粮食风险基金,用于支持粮食储备定粮食市和保护农民利益。

 

  第三十六条 国家提倡珍惜和节约粮食,并采取措施改善人民的食物营养结构。  

 

第六章 农业投入与支持保

  

第三十七条国家建立和完善农业支持保体系,采取政投入、税收惠、金融支持等措施,从金投入、科研与技推广、教育培农业产资料供、市信息、准、检验检疫、社会化服以及灾害救助等方面扶持民和农业产经营组织发农业,提高民的收入水平。

 

  在不与我国缔结或加入的有相抵触的情况下,国家对农施收入支持政策,具体法由国院制定。

 

  第三十八条 国家逐提高农业投入的体水平。中央和县级以上地方对农业总投入的增幅度当高于其常性收入的增幅度。

 

  各人民政府在算内安排的各用于农业当主要用于:加强农业础设施建;支持农业结整,促进农业产业经营;保 粮食合生能力,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健全植物疫、防疫体系,加强动物疫病和植物病、虫、草、鼠害防治;建立健全农产准和检验检测监督体 系、农产品市及信息服体系;支持农业科研教育、农业推广和民培;加强农业态环境保;扶持困地区展;保障民收入水平等。

 

  县级以上各级财政用于、林、畜牧渔业田水利的农业基本建投入统筹安排,协调

 

  国家加快西部开发,增加西部地区农业发展和生态环境保的投入。

 

  第三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算内安排的各用于农业当及额拨付。各人民政府当加强对国家各项农业资金分配、使用程的督管理,保证资金安全,提高金的使用效率。

 

  任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用于农业金和信贷资金。审计关应当依法加强对用于农业政和信金的审计监督。

 

  第四十条 国家运用税收、价格、信等手段,鼓励和引导农民和农业产经营组织增加农业产经营性投入和小型田水利等基本建投入。

 

  国家鼓励和支持民和农业产经营组织在自愿的基上依法采取多形式,农业资金。

 

  第四十一条 国家鼓励社会金投向农业,鼓励企业单位、社会体和个人捐资设立各种农业农业科技、教育基金。

 

  国家采取措施,促进农业扩大利用外

 

  第四十二条 各人民政府当鼓励和支持企业单位及其他各类经济组织开农业信息服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及其他有门应当建立农业信息搜集、整理和布制度,及民和农业产经营组织提供市信息等服

 

  第四十三条 国家鼓励和扶持用工展。

 

  国家采取税收、信等手段鼓励和扶持农业产资料的生易,为农业产稳定增提供物保障。

 

  国家采取宏观调控措施,使化肥、农药用薄膜、农业机械和用柴油等主要农业产资料和农产品之保持合理的比价。

 

  第四十四条 国家鼓励供合作社、村集体经济组织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其他组织和个人展多形式的农业产产前、中、后的社会化服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各有门应当采取措施对农业社会化服业给予支持。

 

  跨地区从事农业社会化服的,农业、工商管理、交通运、公安等有门应当采取措施予支持。

 

  第四十五条 国家建立健全村金融体系,加强农村信用制度建,加强农村金融管。

 

  有金融机构当采取措施增加信投入,改善村金融服对农民和农业产经营组织农业产经营提供信支持。

 

  村信用合作社为农业民和经济发展服的宗旨,当地民的生产经营提供信

 

  国家通过贴息等措施,鼓励金融机构向民和农业产经营组织农业产经营提供款。

 

  第四十六条 国家建立和完善农业制度。

 

  国家逐建立和完善政策性农业制度。鼓励和扶持民和农业产经营组织建立为农业产经营的互助合作保险组织,鼓励商性保公司农业险业务

 

  农业险实行自愿原。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民和农业产经营组织参加农业

 

  第四十七条 各人民政府当采取措施,提高农业防御自然灾害的能力,做好防灾、抗灾和救灾工作,帮助灾民恢组织自救,展社会互助互没有基本生活保障的灾民予救和扶持。 

 

第七章 农业科技与农业教育

  

第四十八条国院和省人民政府当制定农业科技、农业教育划,农业科技、教育事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逐增加农业科技经费农业教育经费

 

  国家鼓励、吸引企等社会力量增加农业科技投入,鼓励民、农业产经营组织、企业单位等依法举办农业技、教育事

 

  第四十九条 国家保植物新品农产品地理志等知识产权,鼓励和引导农业科研、教育位加强农业科学技的基研究和用研究,播和普及农业科学技,加速科技成果化与产业化,促进农业科学技术进步

 

  国院有门应组织农业重大关键的科技攻。国家采取措施促际农业科技、教育合作与交流,鼓励引国外先

 

  第五十条 国家扶持农业推广事,建立政府扶持和市合,有与无合,国家农业推广机构和社会力量相合的农业推广体系,促使先农业尽快用于农业

 

  第五十一条 国家立的农业推广机构当以农业术试验示范基地依托,承担公共所需的关键性技的推广和示范工作,为农民和农业产经营组织提供公益性农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当根据农业产发展需要,定和加强农业推广伍,保障农业推广机构的工作经费

 

  各人民政府当采取措施,按照国家定保障和改善从事农业推广工作的专业科技人的工作条件、工待遇和生活条件,鼓励他们为农业

 

  第五十二条 农业科研位、有学校、农业推广机构以及科技人,根据民和农业产经营组织的需要,可以提供无,也可以通术转让、技、技 包、技入股等形式,提供有,取得合法收益。农业科研位、有学校、农业推广机构以及科技人员应当提高服水平,保务质量。

 

  对农业科研位、有学校、农业推广机构举办为农业的企,国家在税收、信等方面惠。

 

  国家鼓励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供合作社、企业单位等参与农业推广工作。

 

  第五十三条 国家建立农业专业员继续教育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会同教育、人事等有制定农业专业员继续教育划,并组织实施。

 

  第五十四条 国家在村依法义务教育,并保障义务教育经费。国家在举办的普通中小学校教工工县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放,校舍等教学施的建维护经费县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家一安排。

 

  第五十五条 国家农业职业教育。国院有按照国家职业资证书制度的定,农业职业职业技能定工作,管理农业职业资证书

 

  第五十六条 国家采取措施鼓励民采用先农业,支持举办科技组织农业实用技绿证书和其他就,提高民的文化技

 

第八章 农业资源与农业环境保

  

第五十七条 农业经济合理利用和保土地、水、森林、草原、野生植物等自然源,合理开发和利用水能、沼气、太阳能、能等可再生能源和清能源,展生态农业,保和改善生态环境。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当制定农业资源区划或者农业资源合理利用和保的区划,建立农业资监测制度。

 

  第五十八条 民和农业产经营组织应当保耕地,合理使用化肥、农药用薄膜,增加使用有机肥料,采用先,保和提高地力,防止用地的染、破坏和地力衰退。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措施,支持民和农业产经营组织耕地量建,并耕地行定期监测

 

  第五十九条 各人民政府当采取措施,加小流域合治理,防和治理水土流失。从事可能引起水土流失的生位和个人,必采取防措施,并负责治理因生造成的水土流失。

 

  各人民政府当采取措施,防土地沙化,治理沙化土地。国院和沙化土地所在地区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当按照法律定制定防沙治沙划,并组织实施。

 

  第六十条 国家行全民义务制度。各人民政府当采取措施,组织群众植造林,保林地和林木,防森林火灾,防治森林病虫害,制止伐、盗伐林木,提高森林覆盖率。

 

  国家在天然林保区域行禁伐或者限伐制度,加造林林。

 

  第六十一条 有地方人民政府,当加草原的保、建和管理,指组织农(牧)民和(牧)产经营组织人工草料基地和改良天然草原,行以草定畜,控制畜量,推行划区牧、休牧和禁牧制度,保草原植被,防止草原退化沙化和盐渍化。

 

  第六十二条 禁止开垦开垦以及开垦国家禁止开垦的陡坡地,已经开垦当逐退耕林、草。

 

  禁止湖造田以及围垦国家禁止围垦的湿地。已经围垦的,当逐退耕湖、湿地。

 

  在国院批准划范施退耕的民,当按照国家定予以助。

 

  第六十三条 各人民政府当采取措施,依法行捕和禁、休制度,增殖渔业资源,保护渔业水域生态环境。

 

  国家引、支持从事捕捞业)民和产经营组织从事水产养或者其他职业根据当地人民政府转产转业)民,当按照国家定予以助。

 

  第六十四条 国家建立与农业的生物物种资源保制度,保生物多性,稀有、危、珍生物源及其原生地行重点保。从境外引生物物种资当依法行登或者批,并采取相安全控制措施。

 

  农业转基因生物的研究、试验、生、加工、经营及其他用,必依照国家行各安全控制措施。

 

  第六十五条 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门应当引导农民和农业产经营组织采取生物措施或者使用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兽药,防治植物病、虫、草、鼠害。

 

  农产品采收后的秸及其他剩余物质应合利用,妥善理,防止造成染和生破坏。

  从事畜禽等殖的位和个人对粪便、水及其他弃物行无害化理或者合利用,从事水产养殖的位和个人当合理投、施肥、使用物,防止造成染和生破坏。

 

  第六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当采取措施,督促有关单行治理,防治水、气和固体弃物对农业态环境的染。排放水、气和固体弃物造成农业态环 染事故的,由境保行政主管部或者农业行政主管部依法调查处理;给农民和农业产经营组织造成失的,有关责任者当依法赔偿。  

 

第九章 益保

  

第六十七条任何机或者位向民或者农业产经营组织收取行政、事用必依据法律、法定。收目、范当公布。没有法律、法依据的收民和农业产经营组织

 

  任何机或者对农民或者农业产经营组织进处罚依据法律、法章的定。没有法律、法章依据的款,民和农业产经营组织

 

  任何机或者位不得以任何方式向民或者农业产经营组织进派。除法律、法另有定外,任何机或者位以任何方式要求民或者农业产经营组织提供人力、力、物力的,属于派。民和农业产经营组织任何方式的派。

 

  第六十八条 各人民政府及其有和所属位不得以任何方式向民或者农业产经营组织

 

  没有法律、法依据或者未院批准,任何机或者位不得在行任何形式的达、升收活

 

  第六十九条 民和农业产经营组织依照法律、行政法定承担义务。税及代扣、代收税款的当依法征税,不得派税款及以其他法方法征税。

 

  第七十条 义务教育除按国定收取的用外,不得向民和学生收取其他用。禁止任何机或者位通过农村中小学校向民收

 

  第七十一条 国家依法征用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当保护农民和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益,依法民和村集体经济组织征地补偿,任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征地补偿费用。

 

  第七十二条 各人民政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会在农业经济结整、农业产业经营和土地承包经营权程中,不得侵犯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得干涉农民自主安排的生产经营项目,不得购买指定的生产资料或者按指定的渠道农产品。

 

  第七十三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为发展生或者兴办公益事,需要向其成(村民)筹资筹劳的,(村民)会或者成(村民)代表会议过半数通后,方可行。

 

  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会依照前款筹资筹劳的,不得超以上人民政府定的上限控制准,禁止行以

 

  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委对涉民利益的重要事当向民公,并定期公布财务账目,接受民的督。

 

  第七十四条 任何位和个人向民或者农业产经营组织提供生、技、信息、文化、保等有,必须坚持自愿原,不得民和农业产经营组织接受服

 

  第七十五条 农产品收购单位在收购农产,不得压级压价,不得在支付的价款中扣任何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代扣、代收税款的,依照法律、行政法理。

 

  农产品收购单位与农产售者因农产品的量等级发生争的,可以委托具有法定资质农产检验机构检验

 

  第七十六条 农业产资料使用者因生产资问题遭受失的,出售产资料的经营当予以赔偿赔偿额包括购货价款、有关费用和可得利益失。

 

  第七十七条 民或者农业产经营组织为维护自身的合法益,有向各人民政府及其有反映情况和提出合法要求的利,人民政府及其有门对农民或者农业产经营组织提出的合理要求,当按照国家定及时给予答

 

  第七十八条 反法律定,侵犯益的,民或者农业产经营组织可以依法申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有人民政府及其有或者人民法院当依法受理。

 

  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主管机关应当依照有关规为农民提供法律援助。

 

第十章 经济发

 

  第七十九条 国家持城乡协调发展的方,扶持村第二、第三产业发展,整和经济结构,增加民收入,促进农经济全面展,逐步缩小城

 

  第八十条 各人民政府当采取措施,乡镇,支持农业展,移富余的农业劳动力。

 

  国家完善乡镇业发展的支持措施,引导乡镇业优构,更新技,提高素

 

  第八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当根据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区位优势源条件,按照合理布局、科学划、节约用地的原,有重点地推进农村小城

 

  地方各人民政府当注重运用市机制,完善相政策,吸引民和社会金投小城镇开发展第二、第三产业,引导乡镇集中展。

 

  第八十二条 国家采取措施引导农村富余劳动力在城、地区合理有序流。地方各人民政府依法保护进入城劳动力的合益,不得置不合理限制,已经设置的当取消。

 

  第八十三条 国家逐完善村社会救制度,保障村五保困残疾民、困老年民和其他劳动能力的民的基本生活。

 

  第八十四条 国家鼓励、支持民巩固和村合作医和其他医保障形式,提高民健康水平。

 

  第八十五条 国家扶持困地区改善经济发展条件,帮助经济开发。省人民政府根据国家于扶持困地区的体目和要求,制定扶贫开发规划,并组织实施。

 

  各人民政府开发式扶组织贫困地区的民和农业产经营组织理使用扶贫资金,依靠自身力量改变贫穷落后面貌,引导贫 困地区的经济结构、开发当地源。扶贫开发应持与源保、生合,促进贫困地区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和全面进步

 

  第八十六条 中央和省级财当把扶贫开发投入列入年度算,并逐年增加,加大对贫困地区的移支付和建设资金投入。

 

  国家鼓励和扶持金融机构、其他企业单位和个人投入金支持困地区开发

 

  禁止任何位和个人截留、挪用扶贫资金。审计关应当加贫资金的审计监督。  

 

第十一章

 

  第八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当采取措施逐完善适社会主场经济发展要求的农业行政管理体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和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规划、指、管理、协调督、服务职责,依法行政,公正法。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其职责内健全行政伍,法,提高法效率和水平。

 

  第八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及其法人履行检查职责时,有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明情况,提供有文件、照、

 

  (二)令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停止反本法的行,履行法定义务

 

  农业行政法人在履行检查职责时当向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出示行政件,遵守法程序。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当配合农业行政法人依法职务,不得拒和阻碍。

 

  第八十九条 农业行政主管部农业经营单位必在机构、人财务底分离。农业行政主管部及其工作人不得参与和从事农业产经营。  

 

第十二章 法律

  

第九十条 反本法定,侵害民和农业产经营组织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财产权或者其他合法益的,当停止侵害,恢原状;造成失、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国家工作人利用职务便利或者以其他名侵害民和农业产经营组织的合法益的,赔偿损失,并由其所在位或者上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分。

 

  第九十一条 反本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五条、第六十二条、第七十一条定的,依照相法律或者行政法定予以处罚

 

  第九十二条 有下列行之一的,由上主管机关责令限期归还被截留、挪用的金,没收非法所得,并由上主管机或者所在予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和其他直接任人行政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任:

 

  (一)反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定,截留、挪用粮食收购资金的;

 

  (二)反本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定,截留、挪用用于农业金和信贷资金的;

 

  (三)反本法第八十六条第三款定,截留、挪用扶贫资金的。

 

  第九十三条 反本法第六十七条定,向民或者农业产经营组织违法收款、派的,上主管机关应当予以制止,并予公告;已收取款或者已使用人力、物力 的,由上主管机关责令限期归还收取的款或者折价偿还使用的人力、物力,并由上主管机或者所在予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和其他直接任人 行政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任。

 

  第九十四条 有下列行之一的,由上主管机关责令停止法行,并予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和其他直接任人行政分,令退还违法收取的集款、税款或者用:

 

  (一)反本法第六十八条定,非法在行集、达、升的;

 

  (二)反本法第六十九条定,以法方法向民征税的;

 

  (三)反本法第七十条定,通过农村中小学校向民超、超目收的。

 

  第九十五条 反本法第七十三条第二款定,民以的,由)人民政府令改正,并退还违法收取的金。

 

  第九十六条 反本法第七十四条定,民和农业产经营组织接受有的,由有人民政府令改正,并返法收取的用;情节严重的,予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和其他直接任人行政分;造成民和农业产经营组织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法定参与和从事农业产经营的,依法予行政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任。  

 

第十三章 附

 

  第九十八条 本法有关农民的定,适用于国有农场、牧、林渔场等企业单行承包经营工。

 

  第九十九条 本法自2003年3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