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市人大法制委及常委会法工委立法调研工作制度
发布时间:2016-05-05 点击量:
(2016年4月25日第十届人大常委会第41次主任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改进立法调研工作,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不断提高地方立法质量,根据《滨州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的有关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列入常委会年度立法计划的审议项目和调研项目,应当组织开展立法调研。
第三条 立法调研应当坚持实事求是,突出重点,形式多样,兼听各方的原则,努力掌握真实情况和第一手资料。
第四条 立法调研应当深入实际,深入基层,采取召开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专题询问,现场查看,调查问卷,书面征求意见,赴外地学习考察等多种方式进行。
第五条 积极探索智能化条件下立法调研的新形式,不断提高立法调研的深度和广度,使立法调研的过程切实成为听取人民呼声、集中人民智慧、反映人民意愿的过程。
第六条 立法调研一般由法制委或法工委组织,法制委委员和法工委工作人员参加;可以邀请常委会组成人员、人大代表、立法咨询专家库成员、有关方面专家等参加;也可以会同有关专委会和政府相关部门共同组织。
第七条 法制委委员每年应当至少参加一次立法调研。鼓励和支持法制委委员结合个人实际,围绕年度立法项目自行开展立法调研。
第八条 开展立法调研应当制定工作方案,明确调研的主要问题,调研方式,调研对象,参加人员和时间安排等,并做好调研的相关准备工作。
第九条 列入常委会审议程序的法规案,在常委会第一次审议后,应当及时组织开展立法调研。
第十条 审议项目的立法调研,应当围绕法规所涉及行业或领域的基本情况、法规设立的制度、规范的行为、解决的主要问题等进行,将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和常委会审议时有争议的问题作为重点。
第十一条 审议项目调研结束后,应当及时汇总调研情况,集体讨论研究,提出法规草案建议修改意见,供常委会统一审议时参考。涉及法规草案的重要问题,常委会组成人员审议时争议较大的问题,必要时应当形成专题调研报告。
第十二条 调研项目和需要论证的项目的立法调研应当根据需要及时进行,作为拟定年度立法计划的参考依据。
第十三条 有关部门对列入年度计划的调研项目和需要论证的项目开展调研论证时,法制委、法工委应当组织力量提前介入,了解法规立项的必要性、可行性、主要内容等情况,及时掌握项目论证进度。
第十四条 开展立法调研应当严格遵守中央和省、市委关于改进作风的有关规定,轻车简从,求真务实,力戒形式主义。
第十五条 立法调研成果应当及时形成档案保存并汇编成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