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好供热用热保障改善民生
发布时间:2016-09-26   点击量:
就《滨州市供热条例》公布实施访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朱万春
 
    我市人大常委会制定的《滨州市供热条例》(以下称《条例》),2016年8月25日经市十届人大常委会第38次会议讨论通过,2016年9月23日经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批准,现已公布实施。就我市制定的第一部实体性法规《滨州市供热条例》的出台背景、审议过程和主要制度设计,滨州日报记者近日采访了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朱万春。
 
    《条例》是我市第一部实体性法规,充分体现了市人大常委会对民生工作的关注
    记者:朱主任,我市为什么把《滨州市供热条例》列入第一部出台的实体性法规,它的出台背景是怎样的?
    朱万春:2009年10月30日,市政府曾经制定过《滨州市供热办法》,这个办法实施以来,对我市的供热用热管理工作起到了重要的促进作用,特别是规范了供热企业和用热户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为满足广大市民的供热需求发挥了积极作用。随着2013年《山东省供热条例》的出台,省级地方性法规对供热管理的要求有了新的变化。《条例》中有八个方面涉及供热管理的具体事项,规定由市、县人民政府制定,给制定地方性法规预留了空间。
    供热用热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关系到城市的居住环境,是重要的民生工作。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和市政府法制办在立法调研过程中,收到市民要求对供热管理进行规范的意见和建议比较集中。市人大常委会充分尊重民意,把市民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作为立法的重点,经市委批准,把制定《条例》作为今年地方立法的第一项任务。
    《条例》由市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起草,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和市政府法制办全程参与,组织有关人员外出学习考察,借鉴外地的先进经验,注重与滨州的实际相结合,在《滨州市供热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经过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讨论的基础上,提请市人大常委会进行了两次审议。
 
    《条例》广泛征求,逐条研究、论证了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对草案修改达64处
    记者:《滨州市供热条例》出台经过了哪些程序,对征求的意见和建议是如何吸收的?
    朱万春:2016年6月30日,《条例(草案)》经市十届人大常委会第37次会议第一次审议后,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和制度要求,积极开展立法调研、召开座谈会,充分利用新闻媒体、网站、邮寄信函等方式广泛征求了社会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7月1日至13日,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召开了三次委务会,并和市政府法制办、市住建局的相关负责同志、法规科长召开专题会议,逐条研究、论证社会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对《条例(草案)》修改达64处。
    记者:其中,有哪些焦点问题需要明确吗?
    朱万春:供暖事关千家万户,需要明确的问题很多。比如入住率的问题。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经研究认为,市政府在2009年出台的供热办法中有供热入住率60%的要求,文件仍然有效。市政府提报的《条例(草案)》没有明确提出入住率,是不再设定入住率呢,还是继续执行市政府原来的入住率标准呢?部分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有疑问,供热企业在参加座谈会时普遍要求予以明确。这个问题不能回避。
    大家反复研究后认为,如果《条例》(草案)不设定入住率,任由供热企业自己掌握,政府极不易掌控,也无法发挥“政府主导”的作用,热用户的权益也无法得到合理保障。但是,如何确定入住率标准呢?大家普遍认为,入住率标准既不能由供热企业自己确定,也不能由住建部门行政决断,应当有科学的认定标准。
    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建议,应由中介机构或第三方评估机构予以评估测算,提供科学的决策数据。期间,市住建局委托滨州学院建筑技术研究中心就集中供热小区入住用热率与供热企业成本效益关系的专业问题进行了分析研究,并出具了《滨州市城区集中供热小区入住用热率与供热企业成本关系研究分析报告》。报告对鑫诚热力供热的13个小区133个换热站的数据进行了科学分析,得出了“小区入住用热率确定在48-52%之间,供热企业成本达到盈亏临界范围”的结论。8月15日,市住建局召开局长办公会议,初步拟定了采用入住用热率百分之四十八的标准,并分别召开了由11家供热企业、4家房地产开发企业和部分热用户参加的座谈会,进一步征求了他们的意见。在此基础上向分管城建、政府法制的副市长作了汇报。8月17日,市人大常委会负责同志就是否明确“小区入住用热率”的标准问题与市政府主要负责同志进行了沟通,充分听取了市政府领导同志的意见。在协商取得广泛共识的前提下,最终在《条例(草案)》中增加明确小区入住用热率的条款(第二十六条)。
 
    《条例》明确了采暖时间、供暖达标温度、新建小区入住用热率标准
    记者:《条例》作为我市供热用热的地方性法规,主要有哪些原则要求和制度设计?
    朱万春:我市出台的《条例》,首先明确了发展供热事业应当遵循的原则,也就是坚持“政府主导、企业经营、统一规划、配套建设、保障安全、节能环保”的原则。在这样一个大原则前提下,我们还积极鼓励利用天然气等清洁能源和太阳能、水能、生物质能、地热能等可再生能源发展供热事业,鼓励和扶持安全、高效、节能环保供热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的研究开发和推广使用。
    在制度设计上,主要有:一是调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标准。《条例》明确,供热经营设施的建设资金,并入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规定缴纳,专项用于供热经营设施的投资建设。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取标准由市人民政府依法合理确定;二是明确供热设施的移交管理。《条例》明确,本条例实施前现有住宅小区内用热分户计量装置或者入户端口以外的供热经营设施,应当经业主大会同意后移交给供热企业,由供热企业承担维护维修管理责任,实行经营管理一体化;三是对供热经营活动实行许可证管理,对供热采取政府特许经营权制度;四是要求供热企业直接与热用户依法签订供用热合同;五是采用刚性和弹性相结合的采暖时间规定。《条例》明确,城市规划区居民采暖期起止时间为每年11月15日至次年3月20日。遇到极端天气怎么办呢?《条例》规定,市、县(区)人民政府根据气象会商情况可以决定提前或者延长供热时间,并向社会公布;六是明确了居民卧室、起居室的温度低于18℃时的投诉、受理、测温程序制度;七是明确居民采暖热价实行政府定价;八是规定对城镇低收入困难家庭和其他需要特殊照顾的家庭,实行采暖热费政府补贴;九是明确了新建小区入住用热率的标准。《条例》明确,城市供热管网覆盖范围内具备供热条件的新建住宅小区,热用户达到百分之四十八以上的,供热企业应当供热;热用户未达到百分之四十八的,由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与供热企业协商供热。这在山东省内各市中,对入住用热率要求的标准是最低的;十是明确了用热计量收费是推进方向。《条例》要求,热用户具备分户用热计量条件的,供热企业应当按照用热量收费。《条例》还对行政主管部门职责、供热企业和热用户的权利义务等作了制度规范。